Article 30
In force历史建筑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管理人;没有管理人的,其保护责任人为使用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明的,其保护责任人为使用权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历史建筑确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并与之签订保护责任书。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