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开矿、采石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修建损害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损毁专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六)对专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变原风貌的维护或者装饰;

(七)设置破坏或者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