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专项保护规划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以及相关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市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标志牌的样式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内容包括名称、保护级别、公布机关和公布时间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称号,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以及相关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持其标准名称的相对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