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公共卫生服务设施,损毁城市公共卫生服务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城市公共卫生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故意损毁各类公共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