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血液应急保障机制和各部门协作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科学设置采血点。

医疗机构应当遵守采血操作规程和国家有关应急用血规定,可以临时采集应急用血,并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献血队伍建设,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血液保障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