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的,由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此行为,由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垃圾处置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