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确定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

生态保护核心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以内的水域和陆域。

生态保护缓冲区是指湖滨生态红线与湖泊生态黄线之间的区域。

绿色发展区是指湖泊生态黄线与湖泊流域分水线之间的区域。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和绿色发展区的具体范围,并在湖滨生态红线和湖泊生态黄线设置界桩、标识。

泸沽湖流域内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活动,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重叠区域按照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