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纳入本级文化旅游发展规划,扶持具备条件的传统村落发展康养、休闲度假、乡村旅游、乡村民宿、户外运动等相关产业,推动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与传统村落旅游开发的衔接。积极探索结合猪槽船等特色鲜明、群众广泛认可的民俗传统文化载体,开发、打造富有当地特色的文化产品和品牌,推进文旅融合发展。
探索村民自愿参与的旅游开发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鼓励传统村落村民利用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民宿、餐饮等旅游经营相关活动。
鼓励引进社会资本依法对传统村落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