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引导人口和产业有序退出,增强湖泊生态净化能力、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

生态保护缓冲区内禁止扩大建设规模。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依法经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建设和民房修缮等,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泸沽湖流域国土空间保护和科学利用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规划控制条件,不得突破规划确定的边界以及管控要求。

引导和鼓励户籍人口有序向外迁移落户,鼓励分散居民点(村庄)逐步迁移至集中连片村落和城镇区,促进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