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生态保护缓冲区实行负面清单管控,与生态功能定位不符的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应当有序退出,引导人口和产业有序退出,增强湖泊生态系统净化能力、调节能力和修复能力,最大限度降低入湖污染负荷,实现湖泊生态扩容增量。

生态保护缓冲区集镇空间只减不增,小区、村庄建设面积只减不增。严格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依法经批准开展必要的乡村振兴、美丽乡村设施、民房修缮等建设,不得突破村庄规划确定的边界以及管控要求。已建成的商品住宅,在不扩大原有规模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修缮,相关修缮活动应当严格管控,并提升环保标准,确保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