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生态保护核心区实行正面清单管控,除经玉溪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害防治、环保、水利、湿地工程,执法船停靠设施和步道、廊道、绿道外,禁止开展与杞麓湖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
通海县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实施退塘、还湿地,对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的原住居民和产业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迁出。对迁出的原住居民,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补偿,妥善安置。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严格管控,可以开展必要的房屋修缮和污水处理等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做到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确保不让垃圾、污水入湖。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