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备案证明;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姓名、照片、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登记证书编号;
(三)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和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对象;
(五)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方式和途径;
(六)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商品房代理销售委托书和符合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