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自治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以多个乡(镇)为单元,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