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用地的界址、土地现状地类和面积、用途、使用期限、恢复标准、补偿标准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