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依法保障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需求。相邻乡(镇)村可以根据安全、经济、方便群众的原则,统筹使用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批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批准。

使用集体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