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除外。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或者协议方式进行。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国有土地租赁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或者协议方式确定土地承租人并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