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自然景观、湿地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需要用地,确需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和农业种植,以及不改变原有的土地地类、面积和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不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征收土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对必要性以及适用范围作出说明。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征收后,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在土地用途改变前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