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单独列支,专款专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财政等主管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