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原批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将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委托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