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用地单位和个人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应当对损毁的土地开展复垦,并自复垦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土地复垦费缴纳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于历史原因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责任主体灭失的废弃土地、政策性退出的工矿用地以及其他低效利用的土地,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复垦。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