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开展土地调查并向社会公布土地调查成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土地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实施自然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