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是在特定区域(流域)或者特定领域,为了体现特定功能,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和约束下专门编制的涉及空间利用的规划。

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本级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海岸带、自然保护地等相关专项规划以及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交通、能源、水利、农业农村、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海洋、文化旅游等特定领域的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有权审批的机关批准。

国土空间相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交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