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执法单位查获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等,当事人无法查清的,应当在执法单位门户网站、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协助调查公告,公告期限为二十日。
公告期间,所有人持证明材料认领有关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设备等,执法单位应当予以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确属合法有效的,应当及时退还相关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设备;已先行处置的,应当及时退还变卖价款。
公告期满无当事人接受调查的,执法单位应当对涉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以及涉案运输工具、设备等予以收缴。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