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执法单位查处涉嫌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运输工具、设备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登记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票据、合同、原始记录、销售证明、账册、文件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运输工具、设备、财物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执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执法单位依法履行职责遇到暴力抗拒的,公安机关或者海警应当予以协助并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