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Chapter 5 其他规定Article 58In force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经修改后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二章或者第三章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仍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2, 2023Article 5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