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Chapter 3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Article 38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2, 2023Article 3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