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相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基层单位征求意见。地方性法规案涉及区域协同发展的,还可以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