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非新能源汽车占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充能停车泊位,影响新能源汽车充能的。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