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无障碍坡道、盲道以及检查井上方区域;
(二)距离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公共停车场出入口三百米以内的,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
(三)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以及距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不得设置机动车停车泊位;
(四)不能保证预留二米以上通道的人行道;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停车或者设置停车泊位的区域、路段。
Local Regulations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