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健全关爱服务体系、救助保护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并将相关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保护和日常服务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开展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履行监护责任;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委托照护情况、就学情况等信息进行收集,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