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浦东新区城管执法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事项现场检查时,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现场采样,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开展监测,出具监测数据。监测数据经审核的,方可作为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的证据使用。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部门可以采用自动监测监控、遥感监测、能耗监控、雷达监控、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生态环境监督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