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内从事开挖取土、阻断水源等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行为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内破坏、损毁有关保护、监测和科普等设施设备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