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Chapter 2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Article 15In force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成效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方案要求的,列入市野生动物栖息地名录并向社会公布。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市野生动物栖息地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对名录进行调整,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