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城市轨道交通、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市政道路等发生可能危及运营安全、造成人员伤亡的内涝、积水、海水倒灌、洪水、地下水突出等情况的,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依法采取停运、封路、疏导交通等应急处置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公共交通运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履行预防、抢险、救援的义务,建立内外部协同联动机制,确保防汛救灾措施尽早落实到位。公共交通运营和管理单位发现险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运、紧急疏散等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