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自然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即将发生的自然灾害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一)根据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划定为自然灾害危险区,采取禁入措施,向社会公布,并在自然灾害危险区组织设置警示标志;

(三)组织可能因自然灾害影响人身安全的人员进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

(四)开放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交通诱导屏、网络媒体等各类传播媒介,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