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合理规划建设救灾、救援和抢险物资储备库,编制救灾、救援和抢险物资储备计划,并负责相关物资的储备和管理。

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街道、社区救灾、救援和抢险物资储备点,预置救灾、救援和抢险物资与装备,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更新。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救灾、救援和抢险物资储备情况检查。救灾、救援和抢险物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家庭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鼓励和引导居民按照清单储备应急物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