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动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相应管理养护制度,明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实行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履行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体责任,按照“乡村道乡村管”“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原则,实施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组织划定其他乡村公路,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实行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对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具体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组织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绩效考核的具体工作,履行相关行政执法职责。

市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乡村公路养护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公路管理机构对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