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报批、备案或者擅自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的;

(二)未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

(三)未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

(四)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改作他用的;

(五)未依法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列入政府年度投资建设计划进行建设的;

(六)未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的;

(七)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许可内容、设计方案要求,为住宅区建设项目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手续、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者不动产登记产权手续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