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合并、分立、搬迁、置换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现有教育资产总量不减少的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根据教育需求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因合并、分立、搬迁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单位闲置的土地和房产,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优先改建为中小学校、幼儿园。

农村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产和用地应当优先设立幼儿园。

Local Regulations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