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因科学研究、公众展示展演、野外种群恢复、人工繁育种源等需要,可以从境外、区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禁止引进对当地生态安全有危害的野生动物物种。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从区外引进区内有野外分布的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依法进行检疫;从区外引进区内没有野外分布的野生动物物种的,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并依法进行检疫。
发现来自境外、区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