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种群稳定的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后,纳入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物种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备案,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野生动物人工种群,不再列入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备案和专用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