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在湿地公园开展下列活动,应当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征得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依法需要审批的,审批机关应当事先征求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意见:
(一)设置观景台、宣传牌(栏)、指示标牌等设施;
(二)恢复或新增石刻、碑碣,设置雕塑;
(三)建设围墙、护栏、桥梁、铁塔等构筑物;
(四)宣传、演出、赛事、节庆、展览等公众活动;
(五)其他相关活动。
凡经批准在湿地公园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湿地景观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