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法规案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初次审议前,应当做好重大问题不同意见的协调工作。
常务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市长签署。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阐明立法的必要性、指导思想、依据和主要内容以及对重大问题不同意见的协调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