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征求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新建住宅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