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居住权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