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建议吊销其资质证书。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及其工作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人员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