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供水、排水、供热、燃气、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网、线路、检查井(包括井盖)等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而停止对已交费用户和共用部位的服务。

物业服务人可以接受专业运营单位的委托,向业主代为收取相关的维修、养护费用,但是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