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当地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机制,统筹推进辖区内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审计、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