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的共有财产;
(二)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服务费等有关费用;
(四)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五)从事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
业主委员会委员违反前款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未提请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由业主大会终止其委员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