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业主所有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以及表决规则;

(三)起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

(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名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内容还应当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对前款内容有异议的,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记录、处理并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